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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960元难补3年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3:42 海峡网-厦门晚报

  《跳槽员工有违竞业禁止?》后续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柃子)员工签了竞业禁止条款,跳槽到竞争同行是不是就得赔偿原企业?记者昨日获悉,市中级法院没有支持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诉求,理由是精通公司以支付960元的补偿费而要求员工承担三年的竞业禁止义务,不合理。法院说,根据精通公司与被告谭女士签订的《中国频道保密与不得竞争协议》,精通公司是知道要求员工履行竞业禁止约定就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的。至于这个补偿费该给多少,双方未作明确约定,而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统一标准。
法院认为,应以员工因此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标准,或者至少要以当地的最低生活费为标准。本案谭女士在精通公司工作的近9个月时间里,总共得到了960元的补偿费,远远不足以补偿她履行竞业禁止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这个条款有悖于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应认定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精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谭女士原系精通公司的业务拓展专员。双方于2004年1月30日签订《中国频道保密与不得竞争协议》,约定谭女士同意在与原告的合同期限内及在解除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与精通公司同类性质的行业或其他有竞争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谭女士得支付赔偿金3万元,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2004年10月13日,谭女士离职。(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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