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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厕所内强奸13岁幼女被判8年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3: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日前,涡阳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幼女案,虽然被告人梅某当庭翻供称女孩是自愿,但事实胜于雄辩,梅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8年。

  13岁幼女厕所被强奸

  家住涡阳县义门镇的梅某,因长相丑陋又不务正业,直到31岁仍未成家。2004年9月1
4日上午,梅某看见本村正在上小学的女孩茵茵(化名,1991年7月出生)去厕所方便,心中便冒出一个邪念,于是快步走向厕所,将正走出厕所的茵茵拖进厕所,要求茵茵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梅某便挥拳对茵茵一顿暴打,掐着茵茵的脖子威胁说:“如果你不答应,我就掐死你。”在挣扎中,梅某扒下了茵茵的裤子,对其实施了奸淫。茵茵的父亲听到女儿的呼喊,跑进厕所,看到梅某正赤裸着身子趴在女儿身上。梅某见状慌忙光着下身向外逃跑,茵茵父亲将其抓获扭送到派出所。民警提取了梅某现场留下的擦拭分泌物的卫生纸,梅某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坦白自己知道茵茵不足14岁。9月13日,梅某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涡阳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当庭翻供称幼女自愿

  涡阳县法院近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梅某当庭翻供称:茵茵想向其要钱买东西吃,主动提出跟自己发生性关系。公诉人严正指出:一个13岁的女孩,对于两性关系的事情,连懂都不懂怎么好意思开口?另外,如果受害人茵茵主动提出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又怎么会叫喊?选择地点又怎么会是臭气熏天的厕所,而不是被告人的家里?与情与理与事实相违背。更何况和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愿意,都是强奸。被告人这种为了逃脱刑罚,而当庭颠倒黑白的诡辩,理应从重处罚。法庭当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周毅张卫红王振海·(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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