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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再吃出事儿,校长负总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8:15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丁宁)学生在学校吃饭是否有保障是众多家长关心的问题。4月26日,记者从辽宁省教育厅获悉,为了预防学校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于卫生不合格学校,将取消相关人员责任人的上岗资格。

  发生食物中毒追究责任人

  学校里的饮用水是否卫生合格,学生是否够喝?这些细则,暂行办法里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卫生要求,与学校招生规模不相适应并在一定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学校,相关部门将不得批准该校扩大招生。

  如果,学校内的食堂、饮食店出现了违反规定,引起的中毒事故,有关部门将追究学校相应责任人。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发生死亡1人以上特大食物中毒事故,还应追究发生事故学校的当地政府。

  学生饮食卫生一把手负总责

  省教育厅规定,学校对学生饮食卫生问题,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并设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规定各学校每月检查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暂行办法中规定,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经营的基本条件,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培训,并持健康证明。学校食堂物资要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学校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洗手设施;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人员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记者电话:8881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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