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中学生向肇事者讨要补课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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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9:0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报道】一起车祸致无辜的高三学生孔浩(化名)受伤,为了不耽误高考,他不得不花1.2万余元请老师替自己补习。去年4月,孔浩将肇事司机告上南京鼓楼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其中包括补课费1.2万余元。肇事司机却以“老师收补课费违法”为由,拒绝赔偿。此案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终于于昨天见了分晓。 孔浩是南京市某重点中学的高三学生。去年2月7日晚7时许,正处在高考冲刺阶段的孔
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系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又私撤现场,未及时报案,存在严重违章行为,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去年6月,由于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孔浩将王某告上法院,除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外,孔浩还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补课费用1.2万余元。对此,王某表示不能接受,他说,任课教师补课收费是被教育行政机关明令禁止的,是违法的,法院不应该支持。于是,该不该赔偿补课费成了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对孔浩主张的补课费,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受害人系在校学生,赔偿权利主体有其特殊性。孔浩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如该状况不能得到补救,必然对他的学业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孔浩就补课费事实提供的收条、学校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实际发生补课费1.2万余元。而他的这部分财产损失的产生与王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鼓楼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孔浩各项损失总计4.7万余元,其中包括补课费1.2万余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昨天南京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通讯员李自庆 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法官说法 就此案的判决,一审法院负责此案审理的主审法官方澄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方法官说,本案因王某的过错,导致孔浩在参加高考的前夕,误学49天,在此情形下,在征得孔浩所在学校的领导批准,由担任主课的老师上门为孔浩补课后,收取一定的补课费用是合乎情理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这笔损失也在情理和法理之中,法院正是从我国民法的立法基本精神,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才判决支持原告这一请求的,这并无不当。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