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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溜砸人致死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9:33 生活报

  26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楼顶坠落冰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此案特殊,吸引了近二百人前来旁听。在三个多小时案件审理中,记者旁听了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就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的激烈辩论。目前,此案已进入调解阶段。

  事件回放

  2月23日农历正月十五,哈市市民李女士在找工作途中,当走在香坊区延福街233号门前时,被从楼上突然坠下的一块大冰溜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42岁的李女士是一名待岗女工,家里孩子已经读到大学二年,学习刻苦,人很要强,三口之家过着清苦的生活。为了供儿子读书和维持一家的生计,李女士一直四处打零工。经常为省一元钱路费徒步走5公里去干活,有时上午没干到活中午就只干嚼一个烧饼对付一下。为了能找到一份好活,李女士在正月十五连早饭都没吃就出了门,本来说好干完活回来全家吃顿团圆饭,然而这一去就再也没回来。

  就这样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意外,一块大冰溜砸碎了一个幸福的家庭。为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民事责任,李女士的家人将负责该楼的哈尔滨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近二百人参加旁听

  26日早,香坊区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厅内座无虚席,近二百名市民、全国三十余家新闻媒体的记者早早来到审判厅。8时30分,此案的相关人员陆续进入到法庭内。被害人李女士的丈夫李景发、儿子李德鹏以及他们的委托律师首先坐在了原告席上。哈尔滨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则以第一被告的身份坐在了被告席上,与其坐在同一位置的还有香坊区法院依法追加的腾浪牌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者高某,以及腾浪牌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厂家———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简称太阳能公司)的代理人。

  9时整,伴着审判长的一声锤落,案件正式进入到了庭审阶段。黑龙江电视台法制频道进行了现场直播。

  被害人家属索赔20万

  在庭审中,原告被害人李女士的丈夫李景发、儿子李德鹏以及李女士母亲的代理人认为,此次事故,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企业,应承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物业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楼顶水流管结有大量冰挂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物业公司应该根据对楼体的掌握,依照经验进行排查。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李女士被砸后才采取了亡羊补牢的做法。物业公司未尽到小区的安全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而高某作为该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者也应承担责任。同时,依据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该热水器曾经漏过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应该由太阳能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太阳能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热水器质量是合格的,所以,太阳能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总计20.8万余元,其中,李女士的儿子李德鹏以及李女士的母亲申请法院判赔他们各自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三被告均辩称无责

  物业公司辩称,经过查看发现,冰块掉落的地点不是从第一视线能见到的水溜管上掉下来的,而是热水器漏水产生的,而且事发后相关人员查看现场时还看到热水器西侧也挂着许多冰块,并且仍有漏水的痕迹,由此断定,造成李女士被砸的祸根就是这台热水器。这台热水器的主人是该小区107栋2单元的高某和其妻子常某,而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就是太阳能公司。物业公司认为,从国务院和本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来看,物业公司是一个专业性有偿的服务企业,对住户是否可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物业部门根本无法阻拦其安装和使用,更没有强行将其拆除的职能。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到底允不允许安装,也没有规定,究竟哪个部门可以将其拆除。物业公司认为,造成此事故的祸根就是因为热水器漏水造成的,对此,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太阳能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某认为,自己购买热水器是合法的买卖关系,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购买太阳能热水器。而且,他在使用该热水器时,也没有发现有漏水的地方,同时,通过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检测证明,该热水器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太阳能公司代理人认为,首先并不能够肯定地认定,冰就是由该公司太阳能热水器产生的,因为楼上还有多处地方存在冰块。其次,即便认定了该冰块是该热水器产生的,这与致人死亡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该公司生产的热水器都是根据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是合格的,既然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公司更不该承担责任。该代理人说,冰块形成的月份应该是在12月份,既然在楼顶上存在了几个月,这不能不说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有问题,因此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原告李德鹏提出的抚养费用的赔偿,被告物业公司和太阳能公司均认为,李德鹏今年已经21岁,超过了18岁的法定年龄界线,不应再给予抚养费用的赔偿。

  同时,对索要精神赔偿方面,被告物业公司和太阳能公司同样认为,精神赔偿没有法定的赔偿金额,李德鹏以及李女士的母亲各自要2万元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三小时庭外调解

  双方辩论结束后,进行了最后陈述。在陈述中,原告仍然坚持认为三被告都有责任,应该对死者及其家属给予赔偿,而三位被告都拿出相关的法律条文坚持自己不构成责任方,不承担责任。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在征得原、被告的意见后,宣告此案进入调解阶段。(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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