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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出“全国首例” 撞伤学生赔偿补课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1:04 龙虎网

  【龙虎网讯】高三学生在车祸中受伤,因赔偿分歧太大,该学生遂将肇事司机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万余元,其中补课损失费12250元。2004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学生共获赔47273.59元,其中补课费主张获得了全额支持,这在同类型的案件判决中尚属全国首例。宣判后被告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考前夕被撞伤

  2004年2月7日晚,南京市某重点中学的高三学生孔浩(化名)骑车从学校回家,当行至和会街比尔咖啡屋附近时,被一辆私家车撞倒。经诊断,孔浩“左锁骨骨折,左髌下软组织裂伤,头面部外伤”,他因此住院治疗,伤势初步稳定后,又施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孔浩为此共住院22天,共花去医疗费20215.09元。

  同年3月2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又私撤现场,未及时报案,存在严重违章行为,应负全责。同年6月,经法医鉴定,孔浩构成九级伤残。孔浩治疗期间,王某已支付25000元(不含护理费),由于双方不能就最终赔偿达成一致,孔浩将王某告上鼓楼区法院。

  补课费成争议焦点

  被告王某对孔浩主张的医疗费20215.09元、住院2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而对孔浩主张的二次手术费、伤残生活补助及精神抚慰金,王某均认为应另案处理。

  庭审中,孔浩要求赔偿补课费损失12250元,并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孔浩所在学校也出具相应证明,证明孔浩因交通事故误学49天,共花去补课费12250元。王某认为,孔浩主张的补课费没有法律依据,且任课教师补课收费为教育行政机关所明令禁止,该费用具有违法性,不应当支持,补课费成了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法院:应赔补课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酒后驾车,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补课费的收条、学校证明,能够证明其实际发生补课费12250元。而原告该部分财产损失的产生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总计47273.59元,扣除王某已给付的25000元,仍应赔偿孔浩22273.59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酒后驾车撞出“全国首例” 撞伤学生赔偿补课费

  作者:李自庆 宗一多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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