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滨州4月26日讯(通讯员 赵凤良记者路萌)孩子中考刚刚结束就在校园内被杀死,凶手虽被判刑,但孩子家长却将教育局和学校一起告上法院。4月21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教育局和学校一同赔偿2万余元。2003年6月13日,是滨州市无棣县付某夫妇难以忘记的日子。这天的17:30许,刚刚参加完中考的于某在无棣县西小王乡中学与付某夫妇的儿子打架,在争斗中,于某持水果刀刺中付某儿子的主动脉和上腔静脉,致使其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某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事情似乎是尘埃落定了,2004年
9月,付某夫妇突然将无棣县教育局、无棣县西小王乡中学告上法庭,理由是孩子在学校出的事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2003年中考在这个学校的考点是由无棣县教育局设立的,也应当承担责任。于是,沾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棣县西小王乡中学赔偿2万余元,驳回了付某夫妇对无棣县教育局的诉讼请求。付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棣县教育局成立的中考领导小组是2003年无棣县中考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无棣县西小王乡中学设立考点,就应该保证参加考试考生的人身安全。无棣县西小王乡中学作为考点学校,管理不严,安全措施不到位,让于某将水果刀带进了考场。而且在两名学生打架的整个过程中,只有学生劝架,并没有监考老师或安全保卫人员到场。无棣县教育局和无棣县西小王乡中学对付某儿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处无棣县教育局和无棣县西小王乡中学共同赔偿付某夫妇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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