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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未成年,父母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3:1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 徐先生家住镇江路,2005年2月16日的晚上,他和妻子都在外上班,家里空无一人。等徐先生再回到家的时候,他发现家中地板上布满了脏脚印,他当即向挹江门派出所报案。

  3月17日,几名警察带着一个少年来指认现场。这个少年正是当天在徐先生家中行窃的犯罪嫌疑人,随后该少年被带走。直至今日,徐先生也没有接到警方的任何通知,只知道家
中被盗价值6000元的金银首饰和4000多元的现金,已经被小偷挥霍一空,而这个小偷还没有成年。

  徐先生听说犯罪嫌疑人未满18岁,不会被警方处理,同时自己的损失是不是应该由小偷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呢?

  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曹孚兵律师对本案表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徐先生的财产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因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垫付。如果在法院判决后,其监护人仍不愿赔偿,那么徐先生可以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叶子青)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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