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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三个孩子能不能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3:43 海峡网-厦门晚报

  厦门一教授与计生部门对簿公堂,教授终审败诉本报讯(陈彤林清河)厦门一教授再婚并在68岁高龄喜得贵子,因是其第三个孩子,受到计生部门查处,教授因此将计生部门告上法庭。最近,教授终审败诉。昨日,思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记者介绍了本案争议的焦点。计生部门侵犯生育权?教授再婚前与前妻生有一子一女,而再婚妻子陈某未曾生育过。2003年,教授再婚后生育一男孩,思明区计生部门立案调查,并做出了征收12万多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教授夫妇不服,认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计生部门的决定侵犯了他们的生育权。
他们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尚未生育的陈某享有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教授虽与他人生育两个子女,但与陈某是合法的配偶关系,至少享有一次生育权利等。而法院审理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另外,国家还规定,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据此,法院认为教授夫妻应全面理解其生育权,根据本案情况,陈某要求生育一个孩子,于情可通,于法不合。征收12万元是否合理对征收12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双方也存在争议。计生部门经调查,认定教授2002年的总收入为5万多元,而教授认为其中包括1900元出海用餐费,不能列入总收入。另外,计生部门依据厦门市公布的200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1768元作为对陈某的征收基数。而教授夫妻认为,陈某原是学校临时工,在学校能查到的收入只有2002年8月至11月。以此推算,陈某年工资为9600元,不应该是11768元。法院审理认为,计生部门以学校财务处出具的证明认定教授实际收入为5万多元,并无不当。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计生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查出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规定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个人实际收入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因此,法院认定按这个基数的倍数征收12万多元,并无不当。据悉,目前法院采用由单位财务部门从教授工资账户直接划拨方式缴纳,月划拨2871元,预计4年可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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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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