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已落槌 藏品难收回 黄浦区法院判决一起书画拍卖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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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4:5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顾建国记者江跃中)年逾古稀的陈先生,将自己珍藏多年的一幅童之风人物画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因拍卖公司在拍卖品画册中误将作者姓名写成“童稚峰”,陈先生不承认该作品已被拍卖成交的事实,以作品未拍卖成交为由,要求返还作品,由此引发一场讼争。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没有支持陈先生的诉请。 去年6月,陈先生与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由陈先生委
次日,陈先生来到拍卖公司要求取回该画。拍卖公司告诉他该画已拍卖成交,并称拍卖品画册上的1973号作品就是陈先生委托拍卖的作品。而陈先生讲,他在拍卖现场未见署名为童之风的画轴拍卖成交,陈先生又将原作照片与画册上1973号作品进行了对照后认为,画册上的作者是童稚峰而非童之风,且该画与委托拍卖的画作存有明显差别。陈先生认为作品既然未拍卖成交,就应返还给他。纠纷发生后,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原作,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黄浦区法院经查明,画家童之风原名童志峰,由于拍卖公司的差错,在拍卖品画册、成交确认书及提货联上,误将童之风写为童稚峰。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委托拍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拍卖公司已按约对陈先生委托拍卖的画轴进行无底价拍卖且已成交,陈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画轴的诉请缺乏依据。陈先生所称原作照片与画册作品的照片色彩不同,这是由于拍摄时间、角度、方式、灯光、技术等不同所导致,这并不能证明拍卖公司未进行拍卖陈先生委托拍卖该画轴的事实。据此,法院对陈先生的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