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告状被指“无资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5:52 法制晚报 | ||||||||
没有停车位孩子上学难 13项诉求直指开发商——— 本报讯认为开发商严重违约,北京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这是北京首例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的案件。今天上午,被告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业主委员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静源居小区是位于北京公主坟西北的一处高档住宅,2003年开始投入使用。两年的时间里,业主发现,当初购房合同上的许多诱人条件竟然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停车位、孩子上学难……业委会提出了要求被告即开发商向原告提供竣工图上标明的物业用房;提供竣工图上标明的车库;解决房屋隔音差、解决业主子女就近上学等13项诉讼请求。 被告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财产,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专家观点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业委会有没有资格告开发商,业界对此众说纷纭: 赞成者中国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业委会是经业主选举而来的,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 反对者则认为,其不具有财团法人的办公要件,业主委员会只能受业主委托作为诉讼参加人,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民事权利。 作者:杨京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