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行孝悖人伦 于情于理均不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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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8:23 今晚报 | ||||||||
本报昨天报道的“儿子砍父行孝”案,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就案件本身以及纠缠于案件中的情、理、法问题,不同人士各抒己见。 庭后采访控辩双方 公诉人:对于被告人“杀父”的供述,公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事实调查和取证,走访
辩护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自首,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且其自身有癫痫性精神障碍,对此在量刑时都应予以考虑。 “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莉: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具有部分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应为其行为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有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虽然整个案发过程只有被告人自己的陈述,但结合邻居证言称,被告人的父亲生前为了不给家人添麻烦曾经绝食这一情节,以及被告人靠其父供养的事实,可以从侧面佐证被告人的父亲有追求死亡的愿望,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很深的杀父恶意。 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小志:法律保护的是人们的利益,而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衡量这起情理纠缠案件的标准应该是“生命权利至高无上”,这里指的是被害人被非法剥夺的生命。 “安乐死”在我国不合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莉:这起案件很容易使人联系到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安乐死”。但是,我国刑法是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的,我国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利,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安乐死”,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基于死者的愿望才予以实施的,但依然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明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仲凯:实际上,这是一起特殊的“安乐死”的案件。目前,“安乐死”只得到极少数国家的认可,我国刑法对其是不予认可的,所以,案件中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没有问题。但本案中,被害人生前主动提出“死亡要求”的情节值得探讨,所以我认为,在量刑时应该有所考虑。 如此行孝与人伦相悖 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法律教研室徐达:被告人既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那么,在他举起斧头杀父之际,不能排除他“故意”的主观因素,并且被告人还拨打了110报警,这更说明了他大致了解他所做行为的性质,所以,被告人难逃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极其残忍的手段经不起道德的拷问,即使父亲活得万般痛苦,向往死亡,如此残忍的手段也与人伦相悖。 旗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洪杰:本案在道德上有明确的答案:只要被告人的父亲一息尚存,做儿子的只有想尽一切办法救治,才是真正的“行孝”,而没有任何理由去杀害他,哪怕是父亲要求他这样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