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如此行孝悖人伦 于情于理均不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8:23 今晚报

  本报昨天报道的“儿子砍父行孝”案,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就案件本身以及纠缠于案件中的情、理、法问题,不同人士各抒己见。

  庭后采访控辩双方

  公诉人:对于被告人“杀父”的供述,公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事实调查和取证,走访
医院、邻居,调取了相关证人证言等,基本可以与被告人所供述的“其父让其砍死他”以及被告人杀人等内容相吻合,并经咨询精神病专家,对被告人当时的“部分责任能力”也可以确定。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管是谁,无论何种情况,任何人也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否则法律要予以惩处。但也应考虑被告人自首等情节,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辩护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自首,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且其自身有癫痫性精神障碍,对此在量刑时都应予以考虑。

  “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莉: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具有部分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应为其行为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有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虽然整个案发过程只有被告人自己的陈述,但结合邻居证言称,被告人的父亲生前为了不给家人添麻烦曾经绝食这一情节,以及被告人靠其父供养的事实,可以从侧面佐证被告人的父亲有追求死亡的愿望,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很深的杀父恶意。

  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小志:法律保护的是人们的利益,而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衡量这起情理纠缠案件的标准应该是“生命权利至高无上”,这里指的是被害人被非法剥夺的生命。

  “安乐死”在我国不合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莉:这起案件很容易使人联系到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安乐死”。但是,我国刑法是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的,我国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利,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安乐死”,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基于死者的愿望才予以实施的,但依然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明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仲凯:实际上,这是一起特殊的“安乐死”的案件。目前,“安乐死”只得到极少数国家的认可,我国刑法对其是不予认可的,所以,案件中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没有问题。但本案中,被害人生前主动提出“死亡要求”的情节值得探讨,所以我认为,在量刑时应该有所考虑。

  如此行孝与人伦相悖

  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法律教研室徐达:被告人既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那么,在他举起斧头杀父之际,不能排除他“故意”的主观因素,并且被告人还拨打了110报警,这更说明了他大致了解他所做行为的性质,所以,被告人难逃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极其残忍的手段经不起道德的拷问,即使父亲活得万般痛苦,向往死亡,如此残忍的手段也与人伦相悖。

  旗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洪杰:本案在道德上有明确的答案:只要被告人的父亲一息尚存,做儿子的只有想尽一切办法救治,才是真正的“行孝”,而没有任何理由去杀害他,哪怕是父亲要求他这样做。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红色专题
红色专题图铃免费
摩登老人
摩登原始人登场啦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