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领钥匙先交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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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近日,瓯海区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巧用《合同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交付时因物业公司要求“要领钥匙先交管理费”而引起的纠纷。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也打破了温州地区商品房交付须预缴物业管理费的潜规则。 4月初,瓯海人吴先生去房开公司领取一年前订购的商品房的钥匙,房开公司让他自己到商品房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去拿。但在物业公司吴先生却被告知,一定要先预付2000元的
接到投诉当天,瓯海消费委的工作人员立刻开始着手了解情况。在调查中工作人员发现,原来一直以来在温州房产业都有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领取新房钥匙前先缴纳物业管理费,基本上房开公司都这么操作,温州的购房户们也都默默遵守。 该劝说吴某遵守这一“潜规则”还是努力打破?在掌握实情、咨询律师后,工作人员决定打破这一房产业的“潜规则”。 消费委的工作人员向房开公司和物业公司指出,吴先生与房开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没有包含前期物业管理费的约定,吴先生已经按合同付清房款而房开公司却不按合同给房,势必是房开公司违约。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强行要求预交2000元物业管理费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消费委提出,房开公司有义务直接将钥匙交到吴先生手中。 在消费委巧用《合同法》斡旋之下,物业公司最终同意让吴先生先领取了钥匙。 王炳克 林淑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