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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呼唤有序信访 ——解读下月起施行的新修订《信访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8:50 无锡日报

  在“总则”第四条中,将信访工作的原则由原条例所规定的“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强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凸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条”与“块”之间的关系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分工,依法、及时、就近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减少越级上访。

  第二章“信访渠道”为新增内容,这是为媒体、专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信访发电子邮件被认可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解读)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要求政府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和相关事项,这一规定符合目前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了信访人的知情权,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

  值得一提的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已经被认可为提出信访事项的一种“正式”形式。这既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又为群众信访提供了便利条件。

  群众不出家门就可以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解读)该规定是对总则第五条中所述“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来访”进行细化,从“条例”规定各级领导必须重视信访,这也是执政为民理念的体现。领导重视是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前提。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解读)第十一条要求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将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互动。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也是促使信访问题就地解决的着力点。

  对重大和疑难信访可举行听证会第十三条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解读)在这一机制下,通过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建立听证会制度,在实践中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政府公信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解读)作出这些规定,是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事项,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信访受理明确期限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宜,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解读)新条例增设信访受理期限,是一个重要进步。作为条规,需要的就是这种刚性规则。新条文确立了公开、便民的原则,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根据“双向规范”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和信访人信访行为均作了规范。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解读)从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上看,新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为受理———处理牗60日或者90日牘———申请复查牗30日内提出牘———复查机关书面答复牗30日内作出牘———申请复核牗30日内提出牘———提出复核意见牗30日内作出牘。

  处理信访失职将追究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行政机关和信访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分解,区分出了具体情形,针对的行为更为具体,增强了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解读)这一规定加大了信访工作的力度,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并从制度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解读)这一规定界定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规定信访人对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该分别向其提出。

  多人走访应推代表不得超过五人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牗一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牗二牘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牗三牘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牗四牘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牗五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牗六牘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解读)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是将原条例中的有关内容整合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条例》对因信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作了诸多禁止性规定,并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无视信访秩序要追究违法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也就是说,即使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合理合法,但如果表述的方式不合法,仍属违法行为,由此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良好的信访秩序,更有利于信访问题的解决。(方友声、姚起亚)题图: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上访者倾诉。

  上图:4月23日,市信访局、司法局、法制办的党员志愿者在新世纪广场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接受群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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