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屡失败学生告母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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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8:51 每日新报 | ||||||||
以“控制技术工人外流”为名不发毕业证张北张利鹏王琪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张利鹏王琪】技校文化程度的李平(化名)1994年毕业至今已经整十年了,他的母校以其毕业后没到对口企业报到为由一直没发毕业证给他,因为没有毕业证的原因,李平多次求职都以失败告终,日前李平无奈向母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母校颁发毕业证书。但被告却辩称之所以将原告没到对口企业报到作为不给毕业证的原因,主要是
原告李平起诉称,1991年原告报考被告技校,1994年毕业后被告始终未颁发毕业证书,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一直要求原告等待,多年来因无学历导致原告无数次求职失败。去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毕业证明”,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发放毕业证的义务和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书。原告同时向法庭提交由被告于2004年6月 2日出具的毕业证明 1份(复印件),证实原告学历三年,毕业证未发放的事实。 被告技校辩称,被告作为从事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为防止技术工人的外流,将毕业证交到上级主办单位,学生到企业报到后,由企业颁发毕业证。被告无权分配及直接发证。原告毕业时未到指定单位报到,其以后求职不成,有多种原因,绝不应认为是毕业证的原因。原告毕业初期曾来校索要毕业证,后多年未曾来校。去年年初突然来校索要毕业证及要求经济补偿。被告明确答复毕业证不在学校并为其开具了学历证明。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应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学校未颁发毕业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李平享有的受教育权,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学校主办单位的某集团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最后判决被告技校限期颁发毕业证书,其上级主办单位予以协助办理。判决后各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现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1999年田永诉母校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成为全国首例涉及教育行政领域的行政案件,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受教育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诉讼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加,已成为行政诉讼热点、难点问题。本案最终审结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不足之处,作为企业留住人才靠的是对人才的重视包括提供优厚物质保障、良好的工作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优秀的企业管理。那些依靠行政强制手段防止人才外流的想法,最终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