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要求健康检查竟被辞退法院判决恢复原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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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8:55 东方网-文汇报 | |||||||||||||||||
通讯员梁宗 记者徐亢美报道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的,应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8人一直在禄象公司的住所地从事玉石雕刻工作,他们与禄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8人从事的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为他们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告禄象公司在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禄象公司应恢复原告8人的工作、补发工资,并为他们进行健康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