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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女生遇害案追踪:凶手被执行枪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9:32 新华网

  备受全省各界关注的吴晶晶被害案已经告一段落,昨日上午,凶手沟海峰被执行枪决。但是,案件并没有勾海峰的伏法而划上句号。吴晶晶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勾海峰所开的出租车车主倪德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661101.7万元。

  昨天上午9时正,法庭准时开庭。开庭不久,原告和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雇主是否要负相应的责任上。

  受吴晶晶父母的委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的裘宇清和蒋伟政两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诉称:原告的女儿吴晶晶在接受被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被该车驾驶员勾海峰杀害,而勾海峰正是被告所聘用的驾驶员,也是在客运服务中作案致人损害的。勾海峰的服务行为是被告经营活动的组成,被告与勾海峰之间有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方提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6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与被告倪某一起出席的代理委托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唐炳洪律师则在法庭上辩称,受害人吴晶晶的遇害并被劫财,是勾海峰犯罪的直接必然结果,与倪某雇用勾某驾驶出租车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勾某的杀人行为也不是作为一个出租车司机的职务行为。既然运管部门、交管部门认定倪某与此案无关,那么,该犯罪结果所引起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行为人勾某承担。这正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罪责自负的原则。

  由于原告方拒绝接受法庭的调解,而被告方则表示不愿承担任何赔偿,因此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通讯员 钟法 记者 程超(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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