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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名不成立 终审判决张宏有期徒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0:34 西部商报

  “张宏又名刘瀚文犯罪团伙案”经过两级法院的4次审理,终于昨日作出终审判决。因寻衅滋事罪名不成立,张宏被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审:涉黑成立领刑20年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定,自1997年至2001年,先后有20余人参加以张宏领导的黑社会
性质组织。其成员间有一定的等级划分,在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张宏系领导者;陈恒刚、来庆江、张胜利、罗毅、王永胜、朱宸希为骨干成员;其他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具有稳定性、长期性、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特征。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如非法讨债、收取保护费、抢劫等,获取非法利益达32万余元。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年6月17日,兰州中院一审判决张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领刑20年;其余被告各领期限不同的有期徒刑。

  二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一审宣判后,张宏、罗毅等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院提出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张宏等25人所犯8项罪名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4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撤销兰州中院对张案刑事判决,发回兰州中院重新审理。

  再判:涉黑罪名全部解脱

  兰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张宏等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具有违法或犯罪的特征,但依据立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具备四项特征,而指控事实尚不完全齐备这些要件,辩护人所提不涉黑的理由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涉黑的罪名不成立。法院否定了原一审判决对廖永福构成敲诈罪的认定,认为当时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终判:寻衅滋事不构成

  昨日,此案终审宣判,省高院决定撤销兰州中院一审对张宏等人寻衅滋事的定罪处罚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维持对张宏等其余罪名及定罪处刑部分,决定对张宏执行有期徒刑11年。判处罗毅有期徒刑4年;认定高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宣告无罪,执行原判抢劫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认定白金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宣告无罪。陈恒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认定魏永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宣告无罪,执行原判抢劫罪刑罚8年;认定孙义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宣告无罪,执行原判强奸罪有期徒刑4年。

  事件回放

  据兰州市检察院诉称,1995年至1997年期间,张宏在担任建兰饭店“红雨”夜总会后改为“红磨坊”娱乐有限公司经理期间,通过熟人陈某等,发展多名成员并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从1997年起张宏团伙成员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他们通过非法讨债及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共获取经济利益25万余元,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在十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 检察院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对25名被告提起公诉。(记者 王敏 赵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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