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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塔纳”在免费停车场被盗,法院:物管赔偿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1:2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栖法记者帅勇)替业主着想,物管公司租来一块空地给业主免费停车。可不久,一名业主的轿车被盗,随即将物管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日前,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管公司应对丢失轿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今年30多岁的赵佳(化名)家住栖霞某小区。据赵佳称,2003年,他和小区其他业主购买住房时,当时小区开发商承诺会在小区建造相应的停车场。可去年年初,随着赵佳等业
主陆续搬进小区,开发商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赵佳和其他业主因此多次对此与开发商进行交涉。

  去年3月,该小区物管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问题,将小区旁的一块空地租了下来,供业主免费停车。同时,小区物管还请了门卫看守停车场,并向业主发放了停车证。

  原本以为解决了停车难的赵佳怎么也没有想到,去年11月16日早上,他像往常一样,到停车场开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去上班,可他走进停车场却发现,他的车不见了。赵佳随后找到小区物管讨说法,小区物管却认为,停车场是免费向业主开放的,他们也只是在白天派人负责引导而已,至于轿车丢失,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讨说法遭拒,赵佳随后向警方报了警。但赵佳认为,虽然停车场是向自己免费开放的,但物管公司也应该为自己妥善看管,轿车丢失,物管理应担责。事后,赵佳一纸诉状,将小区物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因丢失轿车造成的损失共11.5万元。

  日前,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场虽是免费开放的,但是小区物管公司既然为业主指定停车场,并派人看管,向业主发放停车证,与业主就形成无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因保管不力致使车辆被盗,物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法院考虑到,鉴于停车系免费,物管的管理行为也是为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决定对其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小区物管向赵佳支付8万元作为赔偿。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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