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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遭毁容 红唇变黑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2:11 云南日报

  手术失败落下10级伤残 龚女士终审获赔1.1万元

  本想通过美容锦上添花,使自己的容颜更靓丽,没想到术后连镜子都不敢照了,红嘴唇变成了羞于见人的黑嘴唇。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因美容致残的龚女士通过法院诉讼,获得了11000余元的赔偿。

  美容反遭毁容

  2003年6月13日,西双版纳勐海县31岁的龚女士在勐海县中医院胡某承包的美容美发室,接受景洪市太阳神美容美发疗肤中心主任王某某做绣眉、漂唇及文唇手术,并支付了500元的手术费。术后3个月,龚女士所期待的“靓丽”形象却没有出现,嘴唇却开始出现发黑、肿胀和麻木现象。龚女士随即找到王某某,王带她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皮肤科治疗,诊断为色素过敏和病毒感染,经治疗后仍未痊愈,构成十级伤残。治疗中王某某为龚女士支付了1433元的治疗费,并退还了500元的手术费。后因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一直没能达成共识,龚女士遂于去年将王某某起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某、美容美发室所有人勐海县中医院及承包人胡某负连带责任就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作出赔偿。

  终审获赔万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令王某某赔偿龚女士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伤情鉴定费等费用32093元,勐海县中医院及胡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王某某不服,并于今年1月18日上诉到了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

  版纳中院审理查明,为龚女士实施手术的王某某无医师资格、美容美发室没有医疗美容许可证,属于无照、无证经营,所实施的手术应视为非法手术。同时该中院认为,因手术后面目改变给龚女士生活和精神上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勐海县中医院属于该美容美发室的主管单位,未尽到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应和王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龚女士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高于我省现行标准,据此作出判令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11087元给龚女士;勐海县中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

  戴振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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