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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10·4”特大烟花爆炸案终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2:11 云南日报

  新华社南宁4月27日电(王勉、晋安)造成37人死亡、53人受伤的广西浦北县“10·4”特大烟花爆炸案,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7日作出终审宣判。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马德忠有期徒刑7年,判处马劲有期徒刑5年,判处黄秀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4年9月,马德忠、黄秀娟夫妇承包经营浦北县长岭爆竹厂,并与外商签订了大批量的供货合同。为能够按时供货,马德忠、黄秀娟夫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同时违规超员、超药量进行烟花生产。

  因疏于监督管理,车间主任马劲负责管理的效果车间南6号工房存在着滞留药量过大、超员生产、工人违规违章冒险作业等诸多安全隐患。2004年10月4日下午,工人在压纸片操作时挤压摩擦引起爆炸,并在瞬间引爆了这栋工房内的药物和半成品,紧接着引爆了5号工房、水塘西侧配药间南面药物中转房、南10号工房的药物以及半成品。

  此次爆炸造成37人死亡、5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24万多元。同年10月14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长岭爆竹厂厂长马德忠、副厂长黄秀娟和效果车间主任马劲3人。今年1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但马劲不服,提出上诉。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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