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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死亡没人管后续:杨得胜可以瞑目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6:59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去年5月28日,本报5版以《一农民工死亡没人管》为题,对互助土族自治县农民杨得胜在施工过程中被电击伤致死,3年时间没有得到任何说法的事件进行了报道。今年4月22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杨万里、宋维明在诉讼中称,2002年3月20日,受害人杨得胜被雇佣到海南藏族自治州电力局工地,即青海省久治县干活。负责施工的西宁聚能输配电安装有限公司和杨得
胜定好月工资为900元,杨得胜主要负责的工作是电杆架线、变压器安装、配电接线等。2002年4月24日16时15分左右,杨得胜在变压器上缠桩头线时,被电击伤双臂、大腿内侧及肛门,后送到四川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5月1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受害人与第一被告西宁聚能输配电安装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害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后死亡,属于因工死亡,故第一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海南藏族自治州电力局由于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责任,使正在安装的变压器突然来电导致杨得胜死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所有费用72342.22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相继申请将久治县电厂列为被告。

  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受害人杨得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致死,作为近亲属杨万里、宋维明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西宁聚能输配电安装有限公司公司承担杨万理、宋维明赔偿额66195.62元的40%,计26478.25元;被告久治县电厂承担赔偿额的60%,计3971.3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作者:王鹏 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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