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旅游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违反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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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20:44 国际在线 | ||||||||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郭安、容安才)从28日起,京城旅行社所发布的旅游广告对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必须明确。此外,对旅游价格和收费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内容、档次或者标准也都应当明确。如果旅行社违反,将会受到行政处罚。这是北京市旅游局27日正式颁布的《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北京市旅游局副局长顾晓园表示,发布《管理办法》,能使旅游消费者了解旅游广告
顾晓园说,在《管理办法》中,对旅游业务广告内容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容易误导旅游消费者关心的旅游线路、项目、时间等方面要求清楚、明确,不得使用模糊、不确定用语。对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有表述的,也规定明确价格和收费所包含的项目及其主要内容、档次及标准。 据了解,为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北京市旅游局27日还发布了旅行社加强门市部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自行与旅游供应商或者其他旅行社签订业务合同,特别规定不得自行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即业务合同及旅游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签订。此外,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揽游客,同时,旅行社门市部不得独立经营组团、接待等旅游业务。(来源: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