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买珠宝 成都维权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04:3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刘媛媛 记者江俊宋元东)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了解到,黄金周大假将至,各地旅游持续升温,但旅游购物消费投诉成近期投诉热点。 2005年2月中旬,消费者彭某夫妇跟随某旅行社到珠海旅游时,被导游带至一家珠宝店
接诉后,工商人员从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发现:消费者所持的购物凭证上只有商品的编号,单据为自制购物单,未加盖公章,未标明品质,无质量保证书、无产品鉴定书,其申诉须补足证据后才能受理。 市工商12315分析认为:消费者所提供的购物凭证无经营单位,只能是李某的个人行为;自制认购单上只有编号,未注明所售商品的名称及品质,无法对比其品质的好坏,此项为重要的申诉依据。虽消费者做了鉴定,其品质与其口头承诺相距甚远,但没有文字记录,无法证实。 成都“12315”警示:消费者购物时主动索取消费凭证、产品鉴定书、质量保证书,消费凭证上应注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品质、时间并让对方加盖与企业名称相符的公章,承诺应有文字记录;发生消费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