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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04:44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凤林 通讯员李晓华)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近日,省政府下达了《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一是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全省所有城市均应对城市范围内的用水户按用水数量开征污水处理费。二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于已建或正在建设
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其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最低为0.5元/吨;尚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其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得超过0.5元/吨。三是进一步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手段。对现行的城市自来水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票制进行改革,实行供水、污水一票制,以保证足额征收。对于拒交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交纳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暂停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四是加强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凡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都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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