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手足“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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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10:50 兰州新闻网 | ||||||||
本报讯家住我市城关区的柴女士,靠微薄的收入,将儿女抚养成人,原以为从此可以颐养天年的她,却怎么也没想到,在她入土不久,儿子就为争夺她的遗产不顾手足之情,诉之法庭。4月28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一波三折的遗产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家住我市城关区的柴女士,原是兰州铁路局某单位的一名职工。2001年因病去世后,
一审法院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一直在外地工作、居住,被告之子则从小与柴女士一起生活,柴女士去世后所留房屋仍由被告之子使用,而被告从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因此,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判决后孟二不服,以其起诉是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非侵权之诉,不存在诉讼主题不合格等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6月,此案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依法追加了孟二的三弟和小妹为共同原告。 审理中,被告人孟一称,原告孟二16岁离家,至1977年回兰,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为了照顾二老的生活,他才将儿子留在父母身边。而孟二回兰与母亲暂住的那段时间,因常与母亲发生矛盾于1982年搬出另过,之后母亲的生活起居由妹妹照顾。况且1994年其子已出资购买了房产权,故其子孟涛与妹妹孟昭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应依法享有继承权。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属柴某遗产,原、被告作为柴的子女均属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对此判决,原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以原告孟二、孟三、孟昭和被告孟一均系柴女士之子女,生前住房系单位分配公房,原、被告在柴女士生前均不同程度地尽了赡养义务为依据,判令柴女士遗产由被告人孟一继承,被告给付原告孟二房屋折价款7000元,给付孟三房屋折价款3300元,给付孟昭房屋折价款7000元;评估费1000元,由原告分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注:文中人均为化名) 作者:记者寇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