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配经营部指证司机虚开发票侵犯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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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11:07 南京报业网 | ||||||||
通讯员 玄民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梗概 孙先生曾是某旅行社的客车司机。去年9月5日,孙先生开的车坏了急需更换发电机。那天刚好公司采购员不在,厂长叫孙先生自己去买一台。临走前,孙先生问厂长发电机大概
庭审直击 关键词:两种逻辑 孙先生: 我只是驾驶员,对方销售人员欺我不懂行情,开价就是880元。因为厂长事先告诉我“千元左右”,因此我对这个并不怀疑,就按此价格买了一台,并让他如实开了发票,回去报销了。后来公司找我谈话我才知道价格不对头。 销售员: 我清楚地记得我当时明确报价380元,也是按这个价格收了款,可当我开发票的时候,他却要求我“按880元开”。我还提醒他:“你们单位的采购员经常来,开的太多回去可能报不了”。可他仍叫我“尽管开,回去能报销”。 关键词:名誉受损 孙先生: 我不懂行情挨了宰已经有口难辩,那个销售员还为了掩盖自己的欺诈行为,向我们领导说了谎,把所有的责任全部推到我的身上。正是这个谎言,公司认定我虚报规费,并按照内部规定罚了我的款,还让我被领导和同事看扁。 销售员: 我如实将情况反映给公司,他说感觉被人看扁,是基于公司经过调查后作出的结论,与我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票是商家开具的收取付款的凭证。孙先生主张销售员收取了自己880元货款,这一点已经由汽配经营部开具的发票所证实。如果销售员要推翻这一点,必须拿出更加有力的证据证明孙先生实际付了380元,却要求自己开880元的发票才行。但在整个审理阶段,销售员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法院认为销售员向孙先生的原单位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了孙先生的人格,已经侵犯了孙先生的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销售员要以书面形式向孙先生道歉,并赔偿孙先生1000元精神损失费。 庭外话 法院最终为何相信了孙先生的说法?记者为此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法官说,法院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孙先生提供的发票的证明效力是极强的,销售员只有提供出能够驳倒这张发票的证据才行。此外,孙先生原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既然单位处理孙先生的依据已经不存在了,他们将在判决生效后,将5000元罚款还给孙先生。(编辑 田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