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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不能“一刀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12:31 新闻晚报

  晚报讯 近日,不少读者来电询问有关“五一”期间的工资计算问题,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劳动保障局。

  在7日长假中,用人单位凡在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
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水平,但必须比国家规定的更高。

  一些单位对加班工资搞“一刀切”,这是不完全正确的。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的加班工资,高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数额的,那是允许的;但对于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实得的加班工资就可能低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还是要因人而异的。市劳动保障局表示,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五一”长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 作者:记者 沙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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