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遇车祸哀号2小时死亡 现场交警漠然旁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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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16:5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韩某是不幸的,刚到一公司工作4天,就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然而更不幸的是,在他受伤后2小时内,现场的交警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抢救,眼睁睁看着他因流血过多而死去。 28日上午,就是否有作为问题,韩的家人与万宁市交警大队代理人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并要求警方赔偿25万余元。
“谁来救救我” 韩的家人在诉状中称,2004年11月12日晚,刚到一公司上班才4天的韩某,受公司委派从海口送货至三亚。23时30分,当送货车至东线高速公路122公里处时,发生故障,停靠在紧急停车带上。当韩某一行4人下车查看时,魏某驾车从后面撞上大货车,致使大货车变向,将韩某顶至路边护栏,而货车脚踏板又插进韩某腿部,使其不能动弹。韩某在受伤后长达2小时内未能得到事故现场交警的及时抢救,他在“谁来救救我”的不停呼喊声中痛苦死去。 韩某的家人认为,万宁市交警大队虽赶到事故现场,但只是丈量、勘验现场,而未履行法定职能,积极抢救伤者,在有多种方式和方法可以将伤者取出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当时仅腿部受伤的韩某最后悲惨死去,故要求交警大队赔偿各种损失25万余元。但万宁市公安局随后作出决定不予赔偿,双方最后对簿公堂。 作为还是不作为 万宁市人民法院今天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针对万宁市交警大队是否作为问题,死者家属和警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万宁市交警大队在法庭上辩称,他们接警后,于15分钟后到达现场,并没有误警。而且,他们在现场采取了拖车和吊车的措施,虽然用时2个多小时,但当时也想不出更好的办法。 韩某的家人及代理人认为,有证据表明,交警赶到现场时,已费时17分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出警。况且从事发现场到最近一个修理点,仅需13分钟时间,完全可以气焊切割救人。再者,当时警方也可拆除护栏或踏板,将夹在其间的韩某救出,并不需费多大的劲。实在不行,还可请当地消防部门派员联动,可这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交警并没采用,直到2小时又20分钟后,才等来吊车把人拽出,可已错过最好的抢救时间。交警大队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的法定义务,完全是行政不作为,最后导致韩某在呻吟中痛苦死去。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文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