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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医院违规疏于观察赔偿脑瘫患儿44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11:27 国际在线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李京华):因认为脑瘫是出生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的,北京市一名女童的代理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赔偿女童医疗、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陪护、护理、交通、残疾者生活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等费用共计44.7万余元的判决。

  据法院介绍,2001年9月24日,这名女童的母亲被送入医院产房待产,8时许应用催产素引产,后考虑胎儿宫内窘迫,经家属同意行产钳助产术,8时55分新生儿出生。24日21时许,医院考虑新生儿患新生儿肺炎,转儿童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新生儿患缺血缺氧性脑病,头颅血肿,10月12日出院。后女童多次到儿童医院、协和医院等多家医院就诊,均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性瘫痪,至今仍在接受康复训练。

  2002年11月,女童的代理人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在母亲近5个小时的待产中,医院没有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又被迫接受了产钳助产术。医院未对女童进行必要的、细致的监护和检查,仅诊断患肺炎。女童入住儿童医院时,已属浅昏迷,持续多日处于病危状态。认为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诊疗常规予以正确的诊断和处治,造成女童发育迟滞,并伴有严重的后遗症。因此请求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赔偿女童医疗等各项费用54万余元;一次性赔偿女童每年13万余元的终身后续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经有关部门鉴定,此事故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女童脑瘫的发生与医院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采取相应处理有一定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胎儿“宫内窘迫”非医院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所以对产后的不良后果不能完全认定为院方责任。考虑医院过错给女童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可适当提高赔偿比例。患方今后康复治疗费用应在实际发生并被确认后支付较为适当。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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