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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青山案”中止审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11:48 兰州新闻网
“大青山案”中止审理(图)
大青山何时才能走出官司纠纷,合理开发,造福百姓。

  本报讯备受瞩目的“大青山侵权案”,在历经5年蹉跎诉讼路、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社会各界翘首企盼开庭之际,却意外地被画上了一个休止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中止对此案的审理。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大青山侵权案”的中止审理,是缘于另一起和“大青山”有关的行政诉讼案。而这两起案件纠缠不清的关系,使“大青山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大青山案”大事记

  No.11995年8月,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在兰州检查工作时,针对兰州严重的城市污染情况提出建议,应根据兰州的地理气象特点,从东部打开缺口引风入城。次年6月,经多方论证,劈山引风工程———大青山土地综合开发工程很快便申请立项。同年12月8日,深圳商贸公司、海南环亚经济发展公司、甘肃荣达房地产公司联合组成的“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青山公司),和榆中县政府签订了《开发大青山项目合同书》。

  No.21997年1月13日,榆中县大青山土地综合开发指挥部成立,并在兰州各大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搬迁大青山开发区内公墓的公告》。

  No.31999年2月10日,榆中县政府突然向大青山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大青山项目合同书》函。并于同年7月12日,再次向大青山公司发出《关于处理大青山开发有关事宜》的函。

  No.41999年3月9日,榆中县政府下属大青山开发办公室与甘肃丽新建筑装饰公司(简称丽新公司)签订了《大青山开发协议书》。至此,大青山被“一女两嫁”并最终酿成三方纠纷。

  No.52000年4月8日,丽新公司将设备开进大青山准备开始施工时,遭到大青山公司的阻止。在政府多次协调未果后,大青山公司以丽新公司侵害其开发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其又追加榆中县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

  No.62001年11月7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对大青山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榆中县政府与大青山公司签订的《开发大青山项目合同书》应继续履行;榆中县政府与丽新公司签订的《大青山开发协议书》无效。宣判后,三方不服提出上诉。

  No.7此案再审时,原、被告双方争执焦点为:榆中县政府终止与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大青山项目开发合同书》是否合法;榆中县政府与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大青山开发协议书》是否有效。

  No.82003年12月3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大青山公司对榆中县政府、丽新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榆中县政府和丽新公司的反诉请求;原、被告给付金额相互折抵,榆中县政府返还大青山公司投资本息、财务费用共计3352万余元。对此判决三方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No.92004年5月25日,大青山开发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最后,因调解方案未能达成统一,三方意见差距较大而导致调解失败。

  原告主体有问题?

  “大青山侵权案”于去年5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于同年10月27日被高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依法将此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市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市大青山公司)诉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丽新公司)和榆中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土地开发合同违约、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丽新公司要求撤销榆中县工商局(简称县工商局)于2003年9月24日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市大青山公司”函,并撤销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大青山公司)及市大青山公司的工商登记向该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而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将成为法院认定大青山公司主体资格是否正当的依据。因此,由于涉案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4款规定,裁定对“兰州大青山案”中止诉讼。

  大青山公司不合法?

  记者在采访这起“大青山案中案”时了解到,在“大青山侵权案”诉讼期间,县工商局给省高院出具了一份函称:“1996年11月18日,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甘肃大青山公司按照有关规范文件,要求规范为市大青山公司。”丽新公司认为:甘肃大青山公司早在营业期限到期后,因没有申请延期其营业执照已被终止。而设立于1998年6月1日的市大青山公司,是由甘肃大青山公司“非法规范演变”而来,不是重新设立的新公司。而县工商局在没有当事人申请、没有任何变更材料及经办人审批、核实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将甘肃大青山公司“起死回生”为市大青山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4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和县政府侵权,给丽新公司造成了惨重损失。

  据此,丽新公司又将县工商局告上市中院,请求依法吊销县工商局非法“规范”设立的市大青山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依法吊销于1998年1月14日经营期限届满的甘肃大青山公司营业执照。后丽新公司又以县工商局的错误行政行为及违法行政不作为,导致了“大青山”的连年诉讼,故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县工商局给省高院的函,依法撤销甘肃大青山公司和市大青山公司的工商登记。

  案中案错综复杂

  针对这起特殊的“大青山案中案”,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告诉记者,当时针对丽新公司的诉讼理由和请求,县工商局曾先后做过两份答辩。在第一份答辩中,县工商局认为:给省高院致函的行为,是县工商局依法履行公民的作证义务,丽新公司无论从时间还是从法律上讲,均无权提起该撤销之诉,其诉讼行为纯属滥用诉权。在另一份答辩中,县工商局称:丽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丽新公司也不具备此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县工商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丽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张律师介绍,当年“大青山行政案”立案时,法院正在审理“大青山侵权案”,因此当时作出了中止审理“大青山行政案”的裁定。现因为涉及到原告的主体问题,故法院在对“大青山侵权案”作出中止审理后,将依法恢复对“大青山行政案”的审理。等行政案有了结果后,才能恢复对“大青山侵权案”的审理。

  记者感言

  随着“大青山行政案”的浮出水面,“大青山案”将更加引起世人的关注。然而,更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现在的大青山已是满目疮痍,当年热火朝天的施工工地上,已是一片荒芜,埋在地下的各种设施已成为废铜烂铁。那么,“大青山”何日能脱出官司,造福甘肃人民?正如一位资深法官所说,不论最后谁赢了这场官司,永远赢不回来的是时间;是为这场诉讼而耗尽的精力、财力和物力;是历经多年还不知道何时能完全结束的法律诉讼;这场持久而庞大的官司背后,留下的是沉重的包袱和社会问题,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深刻反思的问题。

  作者:晚报记者张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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