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照片网上“变性”丑化形象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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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20:36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王先生将自己一张普通生活照发到网上后,竟被人改成了“变性人”。记者随后了解到,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肖像权,已经构成违法。 王先生告诉记者,几天前自己在网上发了一张在北海拍的生活照,随后自己的肖像就在别的网站上“长了胡子”,接着又出现了自己“穿裙子、长头发”等照片,背景也由北海白塔变成了歌舞厅。
该网站技术人员告诉记者,要杜绝这种事情最好就是别把自己的照片随便往网上传。据民法中有关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丑化公民形象并公开予以传播,是一种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作者:张学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