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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也要上“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08:07 潇湘晨报

  本报讯今日起施行的我国省会城市首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可望大大减少市政道路施工中的安全事故。

  该《条例》规定,长沙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时移交城建档案馆。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要与建设工程
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记者 斯茅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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