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主动还款还是当被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09:19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 记者 陈菲 通讯员 余言 【金陵晚报报道】一男子巨额贷款借到手后第一个月就开始拖欠,短短10个月就累计拖欠贷款6次。虽然银行起诉后他迅速交清所有欠款,但终因不良记录太多,被银行“拒之门外”。
2004年9月,某商业银行江宁分行在审查客户贷款时发现,一客户短短10个月就有6次拖欠还贷的不良记录,诚信状况十分恶劣。经调查发现,这位名叫张波(化名)的借款人于2003年11月在一家工程机械公司买了一台进口挖掘机,因挖掘机价格昂贵,张波向银行贷款689000元,期限24个月,由机械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如果借款人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拖欠还贷的记录,银行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贷。于是,银行把借款人张波连同担保人机械公司一同告上了雨花台区法院。 张波接到法院传票后立即慌了,赶紧向用于还款的银行卡里连续存进14万余元,可惜银行认为张波的不良记录太多,坚持要求法院终止双方的合同。法庭上张波认为,自己拖欠银行贷款的事确实存在,但是他只拖欠了四次,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连续3次,累计6次的可提前终止贷款的条件。 经过调查张波还发现,自己买工程机械的商家和该银行有过协议,银行为商家提供总值高达6000万的信用额度,在该商家购买进口工程机械可获得最多七成贷款。作为保证,商家在银行里存入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一旦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先从保证金里扣除。这就是说,虽然张波拖欠了银行的贷款,但是银行通过扣除保证金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有少拿,只不过是机械公司帮张波还了钱。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协议与张波还款无关,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有保证金就代表张波可以随意拖欠贷款,这样很可能加重作为保证人的商家的责任,有悖于民法的公平、诚信的原则。 对于拖欠还款的次数,经调查法院认定张波拖欠还款的次数已经达到6次,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判决张波立即归还贷款余额及利息411059.43元,并承担律师费和拖车费。机械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