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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维权遭遇法律难题,发生劳动争议不知该谁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08:1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在一次搬氧气瓶过程中,李某不慎被氧气瓶砸伤左脚。在他拿到“因工负伤”的工伤鉴定结论后,他却发现他的维权路走入了死胡同——仲裁对他的申诉不予受理。

  李某是河南省一家公司的工人。因为公司承建了南京某化肥厂的扩建工程,李某的工作也被安排到南京某化肥厂的工地上,主要负责焊接工作。去年11月,李某在搬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瓶不慎坠落,砸在他的左脚上,造成骨折。在与公司协谈不果后,李某委托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个人向南京市劳动局申报工伤。鉴定部门很快查明李某是因工负伤,这起意外事故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工伤。

  接下来,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其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一切看上去都很顺利。但公司仍然拒绝给予李某工伤待遇。无奈之下,李某向栖霞区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承担3万余元的补偿。

  李某告诉记者,劳动节前一天,他却意外接到栖霞区仲裁委通知:仲裁委不予受理此案。为什么呢?无助的李某向记者求助。

  栖霞区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周先生则对记者表示,仲裁委不予受理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他说,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李某的公司在河南,显然不属于栖霞区仲裁委管辖的范围。

  但殷建新律师却也找到了支撑李某的申诉请求的文件。殷律师介绍说,此类争议早就发生过。为此劳动部特别有个答复此问题的通知。劳动部解释说,对该类争议管辖问题,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李某的合同履行地在南京栖霞区,栖霞区仲裁委理应受理。

  李某的维权路该怎样走,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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