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乘客状告荷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0: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肖玉保)乘坐荷兰皇家航空公司航班而遭遇行李遗失的福州陈先生,于4月25日将荷航告上法院。据悉,这是首例因外国航空公司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引发的诉讼。 陈先生在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称,由于荷航在中国销售的国际机票上未使用中文标示有关行李责任限额的内容,导致他在托运行李时未能事先申报贵重
今年3月16日,陈先生在福州民航售票处购买了一张由荷航承运的上海至阿姆斯特丹的往返机票。4月5日,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乘坐荷航KL895航班启程返回上海,次日抵达浦东国际机场时没有领到自己的托运行李。遗失的行李箱内有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和文件。 近20天来,陈先生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代表处就行李遗失一事进行交涉,但至今未获分文赔偿。荷航北京代表处事后告知陈先生,机票上英文条款已说明承运人对遗失的行李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有关昂贵物品价值已被事先申报并支付额外费用”。荷航方面强调“有关内容的解释仍以机票上所写的英文版本为准”。 对此,陈先生认为,出国旅行的中国公民,不见得都懂英文,所以在中国出售的国际机票上应该同时有中英文标示,以便提醒中国乘客注意有关事项。因此,陈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荷航今后在中国销售的机票上必须使用中文标明,避免中国消费者遭遇不必要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