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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4间门面 打4年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3日03:3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该官司经历三级法院6次审理,至今仍未了结

  既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又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眉山金花食品厂却搞起了房地产开发,并委托代理人代售房屋。为此,眉山人周章卷入了一场持久的房屋买卖纠纷。4年间经历三级法院6次审理,目前此案仍未了结。

  晴天霹雳:购房协议无效

  据周称,1998年12月16日,他与原眉山县金花食品加工厂委托代理人陈进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35万元,周预付了29万元购房款,购买该厂一房产项目的4个门面,陈出具了收条。房屋建成后,周准备付清余款,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食品厂突然否认与其有房屋买卖关系,并称该厂早已与陈终止了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解除买房人蒙在鼓里

  周说,他与陈是同乡。1997年,时任食品厂厂长的汪泽贵与陈进华、郭俊杰商议,决定筹资搞房地产开发,并取得了位于眉山城区城高灯街一块360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决定修建商住楼。1998年8月1日,汪向陈出具了“法人授权证明书”,授权陈为该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至1999年6月1日,授权书盖有该厂公章。

  随后,陈找到周,称将部分门面买下肯定会增值。周不顾老伴反对,于1999年4月8日将29万元房款交给了陈,陈出具了收到15万元和14万元的房屋预付款便条各一张,并让郭俊杰签了名。

  然而,早在1999年1月30日,汪泽贵就单方作出“食品厂关于在眉山购买土地开发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由食品厂将房地产开发可得利润59万元中的29.5万元付给陈、郭2人,2人与该厂脱离一切关系,然而,他们都未将此事告知周。

  一审后上诉终审见到曙光

  多次交涉未果,1999年12月,周章把食品厂和陈进华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原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厂不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权,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周与陈签订的售房协议属无效民事行为,其房屋买卖不具有法律效力;陈在预售房屋中自行决定售房及房价,与周签订的售房协议没有加盖食品厂印章,也未经汪签字认可,并将所收房款全部截留并擅自处分,其行为属超越代理权行为,而汪对陈的售房行为事后未予追认。据此,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周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由食品厂、陈进华连带返还周章人民币29万元及利息。

  始料未及:再审又回到“起点”

  食品厂不服,向眉山中院提出再审,该院维持原判决。周章说,到目前为止,该判决仍未执行。1999年8月至12月,食品厂已将他购买的4间商铺卖给了他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

  接下来的事让周章始料未及。2002年3月,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此案由该院再审。当年11月22日,该院再审判决:撤消眉山中院的终审和再审判决,维持原眉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卖房者索赔买房者被判赔钱

  2003年初,食品厂将周章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1999年12月,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该厂四间门面房。2001年2月,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该厂三间门面房和两套住房。2002年11月,省高院宣布维持一审判决。该厂认为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其造成了11.8万元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周赔偿损失。2003年3月25日,东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周章赔偿食品厂4.77万元。周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维持原判。

  向检察院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周章收到判决书后,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该院经审查后,将此案转交给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目前,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书,并启动了再审程序。

  姚永亮记者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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