锯树中民工坠落身亡,律师:受益方要承担一定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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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3日11:33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前天下午,建邺区下圩一队某厂发生一起惨剧,一锯树民工不慎从一大树坠落,送医院不治而亡。但在处理其身后事时,当事各方各执一词。 死者叫杜吉林,51岁,是徐州人。其外甥郭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当天下午5时左
记者采访时,该厂门卫老李也在江苏省人民医院。老李说,人不是他叫来的。“那天,我对老宋说,能不能叫个人来帮忙把树整理整理。老宋就把杜吉林叫来了。里面不涉及到任何钱的关系。”在现场的老宋则强调,他绝对只是引荐了杜吉林,而不存在其他关系。“我和杜吉林都是苏北人,因为是老乡,所以当时我就向老李推荐了他。仅此而已。” 双方就此事无法协商,郭某向本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求助。本报法援律师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徐军结合此案,认为:双方所陈述的事实相差甚远,就目前而言,难以确定事实真相。 但是老李叫人来帮忙修理树枝,其结果必然是厂方受益。按照法律规定,受益方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明杜吉林是应厂方要求前来帮工的,那么厂方就应该对此意外死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徐律师告诉郭某,此案中,老宋的证词是确定事实真相的关键证据之一。 (编辑 小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