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拖欠酒店房费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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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4日01:22 半岛晨报 | ||||||||
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旅行社给付欠款及利息 晨报讯 (箴言首席记者王勇)先入住,消费后再结算,大连一旅行社因此拖欠大连一星级酒店房费3万余元近4年。诉诸法律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旅行社给付欠款及利息。
该酒店称,其与大连一旅行社有合作关系,旅行社通过传真件预订客房,酒店接待该旅行社旅游团队客人入住消费。之后,双方采取先挂账后付款的方式结算。 截至2001年5月21日,该旅行社累计拖欠房费3.2万余元未付。催要过程中,2003年2月21日,旅行社对所欠款项签字确认。之后,虽酒店多次催要,但该旅行社一直未偿还。 该旅行社辩称,旅行社所持账单记载的欠款时间为2001年5月21日,酒店起诉时间为今年2月17日,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丧失胜诉权。同时,旅行社认为,2003年,在酒店客户对账单上签字的王某虽曾担任旅行社业务经理,但签字前旅行社已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王某的签字并不能证明旅行社认定欠款事实及同意偿还该笔欠款。 庭审中,作为酒店方证人,王某出庭作证。他表示,2003年2月双方核对欠款时,其正在该旅行社交接工作,经财务人员核对打“√”后,他在账单上签了字。 审理后法院认为,酒店索要的是王某在旅行社任经理期间的欠款,酒店索要欠款时,王某尚在该旅行社工作,酒店并不清楚二者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即使签字时王某已不在该旅行社担任经理,对酒店来说其行为也已构成代理行为。同时,因为2003年2月21日,欠款已经旅行社财务人员核实,故应认为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给付酒店欠款3.2万余元及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