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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管工伤意外险 收取风险抵押金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5日11:52 今晚报

  读者赵信德问:2003年5月份,我经同乡介绍来到天津一家药厂打工。可两年来,厂里始终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入厂时还收取了500元抵押金,当时老板说谁要是不交押金就别上班。另外,厂里还要求每人自己缴纳保险公司的工伤意外保险,工厂不负责。不知这样做合理吗?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答:第一,企业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虽然你是农民朋友,但也是劳动者,不应受歧视,企业应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企业要求你必须自费参加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工伤意外保险,也是不合理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企业要求农民朋友进厂时缴纳500元风险抵押金,也是违法行为。《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件。”违反此规定,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或者扣押求职者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财物或者证件,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五倍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晁振源 马 波 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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