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年底前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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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02:19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王丽)我省将在今年年底前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工作。记者日前从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省已经制定了并轨方案并开始实施,全省纳入并轨范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共有9.6万人,其中中央企业下岗职工0.7万人、省级以下下岗职工8.9万人。 并轨范围和对象
实施并轨的范围是经当地再就业工作机构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重点是目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对于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否纳入并轨范围,有条件的设区市在确保完成中心内下岗职工并轨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考虑一并解决。 区分情况分类并轨 根据并轨方案,纳入并轨范围的企业要努力创造就业岗位,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企业无法安置的下岗职工,要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并轨。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下岗职工和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负责发退养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办理协保的下岗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不符合办理内部退养、协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无条件为下岗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协保的,原企业要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中心内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自愿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可协议将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自主就业有补助 出中心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其中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下岗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出境就业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