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好丽友胜诉笑脸图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02:56 新京报

  乐天诉好丽友侵犯著作权,高院终审作裁定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记者昨日获悉,乐天公司诉好丽友公司侵犯笑脸图标著作权一案,五一前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高院认为,好丽友使用的“心形笑脸”图标与乐天的“牙齿笑脸”图标存在一定差别,不能认定侵权,终审驳回乐天公司的上诉。

  乐天公司称,2002年,他们率先在国内生产销售以“木糖醇”为名称的无糖口香糖,并将自己拥有完全著作权的“牙齿笑脸”图标作为标志使用。

  去年12月,乐天公司发现,好丽友公司使用的“心形笑脸”图标与自己的“牙齿笑脸”图标类似,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好丽友公司告上法庭。同月,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乐天公司诉讼。乐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昨日从好丽友公司代理人马晓刚律师处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高院认为,乐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该公司就是“牙齿笑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好丽友公司使用的“心形笑脸”图标与乐天公司使用的“牙齿笑脸”

  图标,在形状上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别,且均含有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应认定好丽友公司侵犯了乐天公司的著作权。据此,高院驳回乐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