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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爱妈妈“偷”走亲生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7日06:3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王卫平 记者 赵彬)为了爱,亲生母亲“偷”走女儿;同样为了爱,父亲7个月里踏遍西安寻爱女!近日,西安一对离婚夫妻为了一份亲情,上演了一幕凄婉的“爱女争夺战”。

  爸不在家 妈妈“偷”走女儿

  昨日上午10时,记者在雁塔区木塔寨村见到已苦苦寻找女儿7个多月的高先生。据他讲,他和前妻于2003年5月8日离婚,法院判决当时只有5岁的女儿甜甜由他来抚养,甜甜的母亲苏女士每月提供150元生活费。离婚后孩子一直和他生活在一起,苏女士有空也来看看女儿,有时也带女儿去她那里住几天,这样“相安无事”的日子持续了一年多。

  在此期间,他结识了一位女朋友,二人关系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2004年10月1日,苏女士再一次来到木塔寨村,“看到我不在,她竟然把女儿给‘偷’走了。第二天,她给我打电话,让我不要再找甜甜了,因为永远也找不到。”高先生说。

  爸爸想女儿想哭了

  “我多次到前妻的娘家询问,可没有人告诉我娃在哪里,也没有人告诉我娃她妈在哪儿。没有娃的日子,我快崩溃了,要疯了!整天没日没夜地在西安的大街小巷乱走,希望有一天能无意中看见娃。可一月月过去,我还是找不到娃。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想娃想得不得了,我就拿出照片看,看着看着,就哭了,忍不住啊……”说着,高先生眼圈发红,手里的烟头在微微颤抖。

  随后,记者来到高先生前妻苏女士的妹妹家。据苏女士的妹妹讲,甜甜确实在她姐姐那里,而且已经上学了。姐姐接走甜甜后,就搬了家,从来不告诉任何人她的新住址和新的联系方式。姐姐之所以接走甜甜,也是因为太爱孩子的缘故,因为孩子的爸爸要组合新家庭,姐姐怕他们结婚后再不让见孩子。

  对此,高先生说:前妻的担心是多余的。他能理解前妻的心情,但是,作为监护人,他仍然希望前妻把孩子还给他。他表示,即便以后他再结了婚,仍会让前妻来看望女儿!

  “偷”走女儿属侵权行为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景安律师。他认为:苏女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的这种行为涉嫌侵权!

  景安律师说:当初,法院判决高先生对甜甜享有监护权,苏女士有探视权。和监护权相比,探视权在时间上是很短暂的,并且有约定限制,探视时间过了,就应该把孩子送还给有监护权的一方进行监护。

  苏女士爱女心切,怕以后见孩子困难,就把孩子带走不让他们父女见面,时间长达7个月。这无论从精神上还是从其他方面来说,都给高先生带来了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高先生对孩子的监护权。如果苏女士仍旧不送回孩子,高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回监护权,同时,也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苏女士的探视权。

  法院认定监护权是有严格程序的。如果苏女士认为高先生不合适继续做甜甜的监护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监护权,这样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地和孩子在一起,而不必采取“偷”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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