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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工资,这些事得问清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7日11:23 今晚报

  读者方言问:我是本市某企业的职工,在单位已经工作6年多。今年以来,企业由于经营情况不好,原来每月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0日发放,现在每月都是在月底发放,有时还用单位的产品抵付一部分工资。另外,我们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一律按每天60元发加班工资,这样做合理吗?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解答:工资必须按照规定或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每月的具体日期
支付,而不是只要按月支付,什么日期支付都可以。《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你们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纠正。

  有关工资发放的问题,《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在我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所以你们单位用企业的产品抵付部分工资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有关加班费支付的问题,《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按照这个规定,应首先把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如果加班费低于计算出的加班工资,显然是违法的。

  对于企业的侵权行为,你可以向所在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晁振源 杨辉 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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