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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官司“打回”一套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08:36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打劳动争议官司,无非是要获得经济补偿。而日前,王女士在静安法院打一场劳动争议官司,却争回了一套住房。

  1999年3月,王女士担任一家进出口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同年11月,公司将华山路上的一套住房分配给王女士。2000年1月,双方确认房屋产权归公司所有,3年内王女士如按公司要求完成200万元利润,产权属于王女士。2001年5月,公司免去了王女士的职务。

  王女士以劳动合同纠纷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把房屋产权判归自己,差额部分由自己补足。她说,公司与自己达成“二八分成”口头协议,承诺把她创造利润80%分配给她,所涉及购买房屋钱款中包括公司奖励给自己的业务提成款。进出口公司则认为,王女士起诉的是房屋产权归属,这不属劳动法范畴调整,应予驳回。而且王女士没有达到创利200万元的约定。

  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权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补偿公司9万余元。李鸿光王业斐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红秀:

  口头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本案,首先尊重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所谓的“二八分成”口头协议,而且该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尽管该纠纷以住房为诉讼请求对象,但它出于劳动合同中,是“二八分成”协议中涉及奖励的物化。3年合同期未满,公司单方提前合同终止,那如何去谈创利200万元?因此,公司也就不能以王女士未能达到约定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最好订立书面合同。本案审理中,王女士向法院出示了公司《明细分账(外币)》复印件2页和支付华山路住房购房款24万元的收据,证明王女士完成一项业务,获利润32万余元的80%,即24万元打入购买华山路住房款中。这些证据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它们证明了这一口头协议的存在。因此,是否存在口头协议需要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来加以佐证。为避免口说无凭不认账,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要求订立书面合同。闻歌(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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