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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费,你敢较真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08:38 扬子晚报

  【话题聚焦】

  “五一”长假结束了。当人们尽情享受着长假的轻松惬意时,智联招聘网和新浪招聘频道联合进行的一项职场调查显示,有三成员工参加了节日加班,其中表示自己可以按国家规定拿到相应加班费的人只有26.6%;虽然有补偿,但补偿标准和平时一样的有19.5%;还有53.9%的人根本拿不到加班费。更令人遗憾的是,面对节日加班却无法领到加班工资的
现实,高达71.3%的人选择了默默忍受。

  加班费境遇大不同

  围绕节日加班能否拿到加班费,记者在南京进行了随机抽访。

  在一家区级机关工作的吴先生介绍,每次放长假,机关都会安排大家轮流值班,与一般企业不同,机关值班的主要任务就是坐在办公室里接接电话,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此外就是做好安全工作,所以值班相对比较清闲,也没有什么定量的工作要求。大家在观念中也习惯了将节日值班作为一种义务看待,按照惯例,参加节日值班的同志事后能够拿到一些补助,大概有几十元钱吧,大家好像也没有为具体的金额去较真。

  在外贸公司工作的刘小姐认为,对企业来说,何为加班在定义上也不是十分清晰。比如像她所在的外贸公司,平时主要与老外打交道,几乎所有的国内长假国外都是没有的,大家总不能为了休假而耽误正常的工作。因此虽然每次放假公司都不安排大家值班,但谁手头上有事,谁就得来,这种加班公司也无法去考核。所以在她的记忆中,还从来没有拿节日加班工资的概念。

  在新街口一家餐厅打工的安徽姑娘小王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脸尴尬,怕老板知道对她不利。经过再三解释,她才表示节日期间生意特别忙,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加班。至于有没有加班工资,老板也没有明确表态,只是告诉大家店里生意好了,大家的收入也都会提高。按照往年的经验,春节留下来加班,老板会送一份红包,其它节日视经营情况老板加一点奖金,但绝对没有南京规定的每天不少于88.9元的加班工资那么高。

  在一家电器商场,来自南农大的两名大学生告诉记者,她们在这里做兼职营销,用人单位说好每天付40元。至于这40元中是否包含了节日加班费,她们也不知道。说到维权,她们都表示没有这个想法,即便有,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打理。而新街口几家大商场人力资源部的同志则都介绍,现在职工们的维权意识都很强,节日加班商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绝对不会在加班费上动手脚。孙正龙 薛兵

  谁敢去要加班费

  其实,这个调查结果还是太过乐观,因为其中根本就没有把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进去,如果算上那些就是周末都很少能够得到休息的农民工的话,真正能够享受法定假日的比例又能有多少?当然,除掉农民工以外,像饮食服务、交通旅游等行业,节日加班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大家都放假的话,那社会不就瘫痪了吗?但也绝对不是你说加班就得加班的,最起码加班是要付相应的报酬的吧?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也就是说,法定假日领取加班工资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但这样的法定权利为什么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呢?而面对节日继续工作却无法领到加班工资的现实,为什么71.3%的人选择了默默忍受呢?原因很简单,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仅仅是问题的一小方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那个令人无奈的就业难。

  正因为现在就业形势严峻,找工作太难,所以敢和管理方较真的人也就绝对有限了。如果就加班补助的事情维权,胜诉应该是肯定的,但胜诉之后呢?就算不丢了工作的话,被穿小鞋也是免不了的吧?如果要较真的话,劳资双方为加班补助付出的代价是严重不平衡的,现实的情况是“今天加班敢要钱,明天努力找工作”,而如果变成“如果今天你敢欠补助,明天你就别办企业”,看看哪家单位还敢不按规定给付加班补助?刘兵

  少拿的不仅是加班费

  凭什么节日期间一些人休息,另一些人就活该要为休息的人服务呢?既然是节日,除了比如国防、治安、急诊、水电等不可须臾缺少的公共服务提供部门外,其他机构和人员都应该得到休息,包括餐馆、商场、企业。

  据笔者调查,网络公司的员工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都至少60小时,也就是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的50%;而有些搞技术开发的员工,更是要在几乎全封闭的环境下通宵达旦地玩命,照此计算,则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100%~300%!这类现象绝非只存在于网络公司,外企很多也如此。而那些专门录用外地民工的行当,更是没日没夜地把那些打工仔累得连家都不想了。为了计算方便,假定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每周工作40小时的年收入为27000元,则日收入为100元,小时收入为12.5元,那么在理论上,每周工作60小时的年收入应该为40500元,而若按照法律规定,加班工作必须付加班费,那么至少还要再追加6750元、13500元甚至27000元(此数额根据加班日期是否在法定节假日而有所差异)。这样一算,收入要增加25%、50%,甚至100%。而像上述那些技术人员,则不只是加班费的问题,还牵涉到健康、发展等更高层面的人文关怀领域了。

  可事实上,哪个“企业家”真正为此拿出了钱?哪个员工又为此争取到了什么?之所以要缩短劳动时间,一部分是从人的生理机能上考虑的。人不可能总是在紧张的状态中工作,纳粹德国曾经对人的心理-生理承受力做过各种惨无人道的实验,结果从反面证明了长时间的单一状态下的情景和动作会把人逼向身心崩溃的境地。此外,加班问题还不仅仅是个企业管理和人道主义问题,更是一个就业市场亟需认真对待的问题。在很多国家,如果一个企业的员工经常加班而超过了一定限度,就会引起司法部门的干预,对这个企业的经营能力进行调查。道理很简单:你既然总是需要员工加班,就说明你的工作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也就意味着你雇佣的员工数量不够,必须再录用新的员工以分担现有员工的工作。这样说来,我们真是到了该从社会安定、就业保障、员工安全、按劳取酬等多方面重新审视加班现象了。何必

  拿不到加班费尴尬了谁

  我们的社会一天也不能停止运转,所以,公众的劳动也一天不能停息。哪怕是法定的节日,也必须有人在为公民的安全站岗值班,也必须有人默默地为着公众的生活有序提供着如常的服务。

  对于劳动者,除了敬意之外,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五一”黄金周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对于在此时间内加班的员工,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这是因为除了付出辛勤的劳动之外,节日加班者还要比平时牺牲得更多,包括和亲朋团聚的亲情、旅游观光的喜悦、假日阅读的快意,甚至睡几个懒觉的闲适等等。

  遗憾的是,节日的加班劳动并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补偿。从表面看,这当然是劳动者的尴尬。劳动者的付出未能得到补偿,却只能默默忍受,说明面对资本的强势,劳动者只是弱势群体。沉默是无奈的选择。这也是管理部门的尴尬。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对于劳动者权利的漠视,其实质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权威的漠视,是对法律制度尊严的漠视。换句话说,节日加班多半得不到补助,也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尴尬,是劳动保障法规的尴尬,更是依法行政和法治的尴尬。

  所以,在这样的尴尬困局中,并没有赢家。看似赢家的企业管理者,仅仅因为为数不多的加班工资失掉了民心,丢掉了企业信誉,亵渎了现代企业守法畏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何苦来哉!刘效仁

  “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许多读者对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如何发放有着或多或少的疑问,那么按照政府规定,节日加班到底应该如何算报酬呢?记者采访了劳动部门。

  据介绍,今年“五一”放假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应为:5月1日、2日、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5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陈先生“五一”期间加班7天,他与单位签订的合同里明确了岗位工资是1000元,那么他的7天加班工资就是1000元/20.92×3天×300%+1000元/20.92×4天×200%=812.6元。其中,20.92为员工每个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由[365(全年天数)-10(法定休假日)-104(法定休息日)]/12个月得来。

  有关人士同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五一”长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事先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不能强行命令员工加班。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及工会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同时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妊娠期的女员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个别企业以劳动者不同意节日加班安排为理由,扣减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石小磊

  劳动者,你为什么不生气

  薛兵

  牺牲自己假日休息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大多数劳动者却对此选择了沉默,这既叫人惊讶,更叫人感慨:劳动者,你为什么不生气?

  当然这其中有各种各样复杂的原因,但在一个讲法治的社会中,我们可以理解法律需要时间不断完善,但不能也不该容忍把法律当成儿戏,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更不能容忍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还总想着编排出种种理由让自己对此熟视无睹。

  为了加班费去同老板较真,会不会丢了自己的饭碗、会不会今后在单位里穿“小鞋”、会不会被人视作太计较钱了——有人为权益受损者的沉默列出了一大堆理由。问题是,这些担心大都是我们头脑中想当然生成的,有多少人真正去尝试过、这些后果究竟又有多大的必然性呢?更要命的是,即使所有这些担忧都是很有道理的,那么,面对老板们肆无忌惮的掠夺,集体的失声就能让我们真的捧牢饭碗了吗?

  从各个市、省到国家,围绕劳动者的节日休息权利、加班权益,法律法规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要让加班费真正落进劳动者的口袋,当然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强力干预,但把希望全部寄托在劳动部门身上,显然是不现实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不敢生气、不敢抗争的话,又能指望谁来当自己的“救世主”呢?

  不能责怪劳动者

  吴应海

  很显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节日加班,却不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助,这是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面对“黑心老板”,却有七成人不约而同地都选择了沉默,实在是让人备感遗憾。

  可是,我们能责怪那些选择默默忍受的人吗?我们不能。对于所有的工薪阶层来说,谁不想多挣一点钱,以改善自己的生活,何况这节日加班拿百分之三百以上的工资是法律规定的呢?他们之所以选择沉默,放弃索要加班费的权利,确实是不得已的事。因为《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只是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而已,没有对违规者的处罚规定,更没有任何保证维权者权利的条款。与工作岗位比起来,这区区3倍的加班工资算什么呀!老板让你节日加班,你不知天高地厚,嚷着要什么3倍报酬,报酬你是要到了,可老板就极可能“怀恨”在心,找机会把你炒掉,你说,谁敢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

  所以我想,如果法律不能让依法维权者的饭碗“硬“起来,不能保证讨要加班费的人不遭遇老板的“暗算”,不对违规企业施以重罚,那么,面对老板“只加班不补助”的无理要求,我们听到的,只能永远是一片沉默——让法律尴尬、让劳动者憋屈、让黑心老板们捂着嘴偷着乐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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