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司机无责伤人不必再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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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0:15 南京报业网 | ||||||||
【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李聪本报记者吴剑秋报道去年5月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有车族突然意识到他们将面临一种新的风险,即使无责撞人,他们也要以同等责任作出赔偿。一时间有车族怨声载道。不久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事故受害人在起诉机动车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必须追加该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而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这张单就由保险公司来买。
1月11日,朱先生开车行驶在汉中路上右转弯打算开进单位时,一30多岁的女子逆行骑车倒在了他的车前方。交警认为,骑车女子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而赔偿责任则由车主朱先生来承担。考虑到自己的车上过第三者责任险,朱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毫不含糊地赔付了骑车女子医药费300多元和误工费200元。然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看了事故认定书后认为,由于交警在责任一栏填写的是车主无责,所以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付。但以后这种事就不会发生了。 据介绍,省高院发布的“意见”明确: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在受理的过程中要求事故受害人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同时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通俗地讲,事故发生后,不管保险公司的客户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为受害者买单,前提条件是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一家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相当于把现在机动车所投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商业险)认同为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法定险)来看待。 实际上,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商业险它是车主自动投保了,可保可不保,并且可以按照要求退保,保额也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等多种类型;而法定险国家规定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保额也有一个规定的金额。(4版《民生通道》)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