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急救车70分钟才到 病人死亡救护站是否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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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0:38 东方网 | ||||||||
东方网5月9日消息:拨打金山区120急救电话70分钟后,救护车才赶到现场,此时病人已经死亡。家属认为120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便将金山区医疗救护站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11万余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昨天上午,金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因家属拒绝尸体解剖,法院无法认定救护行为和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家属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9月23日,杨女士在亭林医院治疗急性胆囊炎时,出现休克,家属要求转院,并由
死者家属认为,救护车晚到了70分钟,才导致杨女士发生不幸,金山区医疗救护站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该承担所有责任。但金山区医疗救护站认为,已经明确告知死者家属无车可派,不存在虚假。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死者家属呼救时,医疗救护站车辆都在外执行急救任务,并没有故意延误派车,同时也为救护病人积极调度车辆,已尽到了客观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因此,医疗救护站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此外,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救护车的使用有回车率的规定,医疗救护站在无车可派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派车,所以法院不认为医疗救护站有欺骗行为。 法院最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证明医疗救护站在急救过程中没有过错,病人的死亡与被告的救护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因死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而无法得到考证,所以难以支持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作者:毛懿 (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