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毒妇女将3名幼童扔进粪坑溺死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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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1:18 春城晚报 | ||||||||
一年近40的农村妇女,因焦虑障碍,竟将3名无辜幼童投入粪坑溺死。近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狼外婆”刘正美被处死刑。村妇粪坑溺杀幼童 去年2月20日下午4时许,家住砚山县者腊乡者腊街的刘正美见邻居女孩王甜等人在门口玩耍,便将他们领到自家的猪厩边,抓住王甜手脚猛撞厕所蹲坑,然后将其扔进粪坑内
同年5月15日下午5时许,刘正美到本村张富家,见只有3个小孩在家,便惨忍地将张富之子张友(1岁)领到张家的厕所内,将其扔进粪坑溺死。同月24日上午10时许,刘正美见邻居赵才之子赵友(7岁)在门口做作业,便以其家中有小白兔为名,将赵友骗至厕所旁,乘赵友不备将其按进粪坑内溺死。随后,刘正美用背箩将赵友的尸体移至者腊乡政府后姚光琼家的粪坑内(本报曾作详细报道)。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正美因焦虑障碍和酒精滥用,而将被害人王甜、张友、赵友丢入粪坑内溺死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物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正美在不受精神病性状影响的情况下杀死3名幼童,情节恶劣,应予严惩。被告人刘正美辩解其在作案时意识不清,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不符,其作案后还具有毁灭罪证、逃避惩罚的行为,故不予采纳。 文山中院依照刑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文中受害人均为化名)。 蒋天灿 高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