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签协议遭遇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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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2:55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家住本溪路165弄的毛先生,是社区车棚的常客。几天前,车棚管理员发了张《存放协议书》,协议双方是居委会和“三车”车主,这可把他搞糊涂了。 杨浦区本溪路165弄是个典型的旧式新村小区,社区车棚面积有限,由鞍山一村第三居委会管理,非机动车停放每月按车辆类型收取停车费。在车棚门口的醒目位置,记者看见墙上贴着新《停放站管理规定》,旁边还配了张通知。告示的大致意思是:从5月份起,“三
管理员告诉记者,新规定是四平路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所在4月份推出的。之前,接居委会通知,她和翻班搭档开始通知车主。截至目前,签协议的车主并不多。 有的车主认为,小区曾发生过车辆失窃,但由于没有相关规定,赔偿问题僵持很久。现在,既然管理部门主动提出签协议,不论内容如何,起码意图是好的,应该支持。毛先生则认为,管理方在推卸、降低失窃赔偿责任。“协议规定,车主必须按车棚管理办法,凭存车牌存取车辆,否则车辆失窃、损坏,责任在车主,管理单位和管理员概不负责。但对于管理员管理不善引起的车主损失,却要待查实后,双方协商解决,明显在为管理方留余地。”也有车主提出:“协议规定,夜间无人值班的社区车棚,关闭时车辆失窃,居委会只酌情补偿。我觉得车棚有责任保障车辆安全。”还有车主认为,协议条款大多来自车棚管理规定,没有签协议的必要,车辆失窃可按管理规定赔偿。 记者来到四平路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所,负责停车协议工作的熊先生表示,采取新措施的初衷,是为了明确管理单位和“三车”车主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所服务的范围内,居委会负责管理的车棚有十余个,基本承包给个人或几个人,并与他们签订合同。据管理员反映,有小部分车主经常不按制度存取车辆,致使车棚管理困难,且万一车辆失窃,双方经常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类似例子逐年增加,甚至留下了个别老大难问题正在协商中。”因此,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社区服务管理所决定尝试新办法。居委会分别与管理员、车主签协议,明确失窃赔偿责任,规范车棚管理流程,增加车主遵守车棚管理规定的意识。今后,车主按规定存取车辆,如果失窃,一旦查实是管理员责任,肯定按责赔偿,有些车主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作者:记者陆慧摄影报道 | ||||||||